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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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青海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对被告***、***提供抵押的位于江苏省宜兴市××道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宜房权证宜城字第XXXX号】及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宜国用(2009)第x号】依法进行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34600410.50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驳回原告青海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04841元,由原告青海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27 |
发布日期 | 2020-05-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