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27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京中航空港通用设备有限公司
北京体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启航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变更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3民初26402号民事判决为:北京中航空港通用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北京体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押金三十三万三千三百三十三点零四元并支付利息(以三十三万三千三百三十三点零四元为基数,自二〇一九年一月一日至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自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二、驳回北京体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150元,由北京中航空港通用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6300元,由北京中航空港通用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5-20
发布日期 2020-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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