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26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京城建亚泰金砼混凝土有限公司
北京鑫景达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北京鑫景达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北京城建亚泰金砼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十万零二千一百九十五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城建亚泰金砼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北京鑫景达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千一百七十二元,由被告北京鑫景达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0
发布日期 2020-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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