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库伯勒(北京)自动化设备贸易有限公司 保定科诺伟业控制设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库伯勒(北京)自动化设备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科诺伟业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于二○一六年六月二十六日签订的《销售合同》项下针对一百六十二万八千元货物尚未履行的内容; 二、被告保定科诺伟业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库伯勒(北京)自动化设备贸易有限公司保管费二十四万四千二百元; 三、驳回原告库伯勒(北京)自动化设备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六千零二十五元,由原告库伯勒(北京)自动化设备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一千零六十二元(已交纳),由被告保定科诺伟业控制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四千九百六十三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 发布日期 | 2020-05-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