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合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张某1归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分行借款本金4979978.64元及利息、罚息(其中:截止2019年7月12日的利息、罚息为942716.63元,逾期利息从2019年7月13日起按借款约定的年利率计算至归还之日); 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分行对张某2抵押的坐落在XXXXXXX号(面积276.27㎡)的商用房和XXXXXXX号(面积171.30㎡)商用房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 以上给付内容限判决生效后20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259元,由张某1、张某2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8-27 |
| 发布日期 | 2020-05-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