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定边县人民医院
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
榆林科正司法鉴定中心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产生的医疗费6978.21元、误工费22500元、护理费3500元、交通费200元、营养费1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元、后续治疗费6000元、鉴定费1440元,共计42318.21元,由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37640元。剩余4678.21元由被告***按30%承担赔偿责任,即1403.46元,原告***按70%责任自行承担3274.75元。以上判决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3.17元,由被告***负担312元,原告负担81.1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4-21
发布日期 2020-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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