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玉林市中升农产品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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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1300000元;

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以11300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16年1月2日至被告***、***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

三、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352040元;

四、被告***、***、广西玉林市中升农产品销售有限公司、龙州水口桂企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原告***就上述第一、第二、第三项债权,有权就被告***、***名下位于南宁市青秀区产(房屋所有权证号:邕房权证字第××号)经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之价款行使优先受偿权。

案件受理费137336元,由原告***负担23921元,由被告***、***、***、***、***、***、广西玉林市中升农产品销售有限公司、龙州水口桂企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13415元。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8-7-17
发布日期 2020-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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