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南宁市第九人民医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市分公司
博白县玉柴物流远华运输有限公司
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桂林华源运输装卸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市分公司赔偿原告***事故损失919535.50元;

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事故损失1900元;

三、被告博白县玉柴物流远华运输有限公司负本判决第二项连带责任。

案件受理费14670元,减半收取7335元,由被告***、***负担6500元,原告***负担835元。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12-19
发布日期 2020-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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