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易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分行与被告***、***、益阳市玖号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个人消费贷款及担保合同》;

二、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分行借款本金32238.42元,利息(含罚息)291.8元,合计32530.22元(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2月18日止);2020年2月18日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分行就上述款项对被告***名下的机动车登记编号为湘H×××××的传祺牌小型轿车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益阳市玖号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6.63元,由被告***、***、益阳市玖号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4-22
发布日期 2020-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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