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武汉武船重型装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中冶东方钢能重工(六盘水)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中冶东方钢能重工(六盘水)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武汉武船重型装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履行未清偿债务的义务。债务清偿完毕的,当事人应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中冶东方钢能重工(六盘水)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提出执行异议时应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二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 裁判日期 | 2020-5-6 |
| 发布日期 | 2020-05-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