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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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法院(2019)桂0423民初471号民事判决; 被上诉人广西梧州鸿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荷塘雅苑5幢F单元904号房屋交付给上诉人***、***; 被上诉人广西梧州鸿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向上诉人***、***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42031.3元; 驳回上诉人***、***其他的诉讼请求。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权利人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期限为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 一审案件受理费2395元,由上诉人***、***负担1437元,由被上诉人广西梧州鸿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96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395元(上诉人***、***已预交),由上诉人***、***负担1437元,由被上诉人广西梧州鸿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96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5-8 |
发布日期 | 2020-05-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