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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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平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中心支公司赔偿24776.05元给原告***; 二、被告***赔偿38743.12元给原告***;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平南县人民法院标的款专用账户,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平南县支行。开户名称:平南县人民法院。账号:10×××88),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10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656元,被告***负担14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加五提出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106元,款汇至户名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开户行:农行贵港分行;账号:20×××16。逾期不交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3-16 |
发布日期 | 2020-05-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