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中心支公司赔偿24776.05元给原告***;

二、被告***赔偿38743.12元给原告***;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平南县人民法院标的款专用账户,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平南县支行。开户名称:平南县人民法院。账号:10×××88),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10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656元,被告***负担14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加五提出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106元,款汇至户名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开户行:农行贵港分行;账号:20×××16。逾期不交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3-16
发布日期 2020-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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