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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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医院 广西凭祥利泰混凝土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崇左市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凭祥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崇左市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9575.54元,赔偿***经济损失3124.46元; 二、广西凭祥利泰混凝土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65125.08元; 三、广西凭祥利泰混凝土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7103.33元;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3696元,减半收取1848元,由***、***负担162元,由广西凭祥利泰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168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发布日期 | 2020-04-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