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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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重庆市佳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反诉被告)迪庆州亚洲旅游论坛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多支付的工程款2360718.53元。 二、被告(反诉原告)重庆市佳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反诉被告)迪庆州亚洲旅游论坛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已支付工程款的税金1103310.00元。 三、上述一、二项款项共计3464028.53元,限重庆市佳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迪庆州亚洲旅游论坛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重庆市佳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84187.00元,由迪庆州亚洲旅游论坛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负担56140.15元;重庆市佳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8046.8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95486.32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重庆市佳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鉴定费258000.00元,由迪庆州亚洲旅游论坛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72047.00元;由重庆市佳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8595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6-20 |
发布日期 | 2020-05-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