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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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昊能工贸有限公司 山东博能贸易有限公司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 济南五蕴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外海银河商贸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鸿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能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济南零点物流港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102民初2313号 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住***。 负责人:***,分行行长。 被告:济南昊能工贸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济南零点物流港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滕善明。 被告:山东外海银河商贸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于洪信。 被告:济南五蕴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东鸿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郑云峰。 被告:山东博能贸易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济南能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于洪信。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济南昊能工贸有限公司、济南零点物流港有限公司、山东外海银河商贸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五蕴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鸿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博能贸易有限公司、济南能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立案。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3-5 |
| 发布日期 | 2020-05-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