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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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下支行 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济南润丰农村合作银行文化东路支行 山东中泉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中泉置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下支行借款本金120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山东中泉置业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济南农村商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下支行利息2688400元(上述利息计至2018年12月20日,嗣后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实际欠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6.5‰另行计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被告山东中泉置业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下支行律师代理费用6839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四、被告***、被告***对上述第一、二、三给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下支行对被告山东中泉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济南市历城区辛祝路54号“中泉”新都汇F1-112、F1-113、F3-301、F3-302、F3-303、F3-309、F3-310、F3-311、F3-312、F3-313、F3-313A、F3-323、F3-323A、F3-325、F3-326、F3-327、F3-328、F3-329、F3-330、F3-331、F3-332、F3-333、F3-333A、F3-335、F3-336、F3-337、F3-338、F3-339的共计28套房屋(济房建历城他字第076182号)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3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均由被告山东中泉置业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7-15 |
| 发布日期 | 2020-05-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