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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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兴基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山东三维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山东云山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济南永盛兴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中兴基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2019)鲁1425民初34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济南永盛兴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2019)鲁1425民初34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山东云山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一次性给付济南永盛兴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1563315.79元及利息(以1563315.79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济南永盛兴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2540元,由济南永盛兴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105元,由山东云山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9435元,保全费5000元,由济南永盛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1238元,山东云山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762元;鉴定费80000元,由济南永盛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40000元,山东云山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0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5080元,由济南永盛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6210元,由山东云山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887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5-12 |
| 发布日期 | 2020-05-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