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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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人民医院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170762.45元(含已支付的10000元); 二、被告***赔偿原告***鉴定费1900元(已支付),原告***在取得上述第一项赔偿款后,比除被告***应给付的鉴定费、诉讼费,原告应返还被告***606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80元,减半收取为204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6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