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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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云南华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云南云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248432.84元及自2017年2月10日至2018年4月8日的利息268691元,自2018年4月9日起以3248432.8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75%计算利息至工程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不足部分由被告云南华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二、驳回原告云南云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152元,由原告云南云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3427元,由被告云南华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华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平分公司负担2872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云南华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华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平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18-09-03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