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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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道恩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鲁0681民初1169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先,山东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逄淳,山东精诚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783498422Y。 负责人:王永进,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雪帅,系公司职工。 原告***、***诉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保险公司)、邢美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原告***的经济损失为医疗费476.53元、护理费3000元、营养费500元、交通费1000元、误工费4800元、评估费1300元、拖车费1000元、租车费6000元,合计18076.53元;原告***的经济损失为医疗费5071.29元、护理费3000元、营养费450元、交通费1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误工费6000元、车损26106元,合计42527.29元。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二原告医疗费5547.82元、营养费9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护理费6000元、交通费2000元、误工费10800元,合计26197.82元。被告***在交强险限额外赔偿二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4406元。上述共计60603.82元。原被告一致认可的事实:2020年1月1日18时28分许,被告***驾驶鲁F×××××号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至龙口市黄县大道道恩集团有限公司门前处,与由西向东原告***驾驶的鲁G×××××号小型轿车(登记车主为***)发生接触,致鲁F×××××号小型轿车失控撞向路边道恩集团公司门前石质栏杆,造成车辆及栏杆损坏,致原告***及乘坐鲁F×××××号小型轿车的原告***受伤,肇事后被告***驾车逃逸。本次事故经龙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事故责任。二原告系夫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车损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2771元,于2020年6月6日之前一次性付清。 二、被告***在交强险限额外赔偿原告***的车损、评估费共计21300元,于2020年6月6日之前一次性付清。 三、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本案一次性了结,其他事宜双方互不追究。 案件受理费652元,减半收取326元,由被告***负担。 保全费1000元,由被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5-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