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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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不正当竞争纠纷 |
| 法院 | 瑞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古阿源食品有限公司、合肥中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原告东阿阿胶保健品有限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使用涉案侵权包装装潢的阿胶糕产品; 二、被告山东古阿源食品有限公司、合肥中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东阿阿胶保健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20万元; 三、驳回原告东阿阿胶保健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300元,由原告东阿阿胶保健品有限公司负担2959元,被告山东古阿源食品有限公司、合肥中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34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2-28 |
| 发布日期 | 2020-05-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