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5-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成都美沃门窗有限公司
大连长兴岛经济区长兴大市场有限公司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大连敦豪集团有限公司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大连长兴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2民初340号

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营业场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88号。

法定代表人:夏立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建宁,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峰,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

被告:成都美沃门窗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大连敦豪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姜生。

被告:大连长兴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洪川。

被告:大连长兴岛经济区长兴大市场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潘淑梅。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与被告成都美沃门窗有限公司、大连敦豪集团有限公司、大连长兴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连长兴岛经济区长兴大市场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5-22
发布日期 2020-05-26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