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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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2民初340号 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营业场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88号。 法定代表人:夏立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建宁,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峰,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 被告:成都美沃门窗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大连敦豪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姜生。 被告:大连长兴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洪川。 被告:大连长兴岛经济区长兴大市场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潘淑梅。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与被告成都美沃门窗有限公司、大连敦豪集团有限公司、大连长兴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连长兴岛经济区长兴大市场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撤回起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5-22 |
| 发布日期 | 2020-05-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