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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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海南亿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贷款期内利息597000元; 二、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南亿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计算方式:以贷款本金50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11日起至债务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三、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海南亿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律师服务费90000元及保函费11394元; 四、原告海南亿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对登记在被告三亚爱心中利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三亚市××镇/2(1)地块[三土房(2013)字第XXXXX号]拍卖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被告***、***对被告***应偿还给原告海南亿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六、驳回原告海南亿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1679元,由原告海南亿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910元,被告***、***、***、三亚爱心中利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50769元;公告费117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三亚爱心中利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7-9-18 |
发布日期 | 2020-05-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