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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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居间合同纠纷 |
| 法院 |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西顺捷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反诉原告)向原告贵州富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反诉被告)退还100万元居间服务费; 二、驳回原告贵州富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反诉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广西顺捷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 本案受理费13800元由原告贵州富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反诉被告)和被告方广西顺捷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反诉原告)各负担6900元;反诉费6900元由被告广西顺捷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上述各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待结算财政款项中院诉讼费专户,账号:20×××28,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7-6-29 |
| 发布日期 | 2020-05-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