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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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因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106,522.11元。其中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付10,000.00元(已赔付),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付72,962.90元(护理费14,573.70元、交通费200.00元、误工费20,000.00元、残疾赔偿金33,189.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0元),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赔付33,559.21元(剩余医疗费16,759.2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500.00元、营养费3,000.00元、鉴定费3,300.00元、律师代理费5,000.00元);上述赔付原告***的经济损失中,扣除被告***为原告垫付费用3,545.52元,由被告保险公司返还给被告***;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93.00元,原告***负担78.00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负担1,21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4-24 |
| 发布日期 | 2020-05-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