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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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元江群兴菌业有限公司 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2019)云0402民初32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维持“二、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2000元”; 二、撤销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2019)云0402民初321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即撤销“一、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借款本金57137.04元,合同期内利息2223.16元,及自2017年1月9日起至2018年12月24日的逾期罚息16341.19元。2018年12月25日起的逾期利息以本金57137.0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4%计收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三、由被告***、***、云南元江群兴菌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判项确定的借款本息、律师代理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由被上诉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上诉人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借款本金57137.04元及支付利息2223.16元(利息算至2017年1月8日)、罚息21568元(罚息算至2018年11月14日),并支付之后的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57137.04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5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4.4%计算); 四、由被上诉人***、***、云南元江群兴菌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三项判项确定的借款本息、律师代理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上诉人***、***、云南元江群兴菌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上诉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4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53元,均由被上诉人***、***、***、***、云南元江群兴菌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09-24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