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黑龙江同工矿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黑龙江同工矿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90万元,利息223,561.65元(2018年7月至2019年1月2日,按月利率2%计算),合计2,123,561.6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黑龙江同工矿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自2019年1月3日起至上述第一项所欠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894.25元,由被告黑龙江同工矿业有限公司负担,与上述款项一并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4-12
发布日期 2020-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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