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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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云南建投第十二建设有限公司 云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云南建投第十二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云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租赁费426167元及上述租赁费自2018年11月5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云南建投第十二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云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支付进出场及增加费用103700元及上述费用自2018年11月5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驳回原告云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云南建投第十二建设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93元、反诉费4278元,由被告云南建投第十二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19-07-02 |
| 发布日期 | 2019-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