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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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大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云南瑞林木业有限公司 云南瑞林中密度纤维板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云南瑞林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借款本金14999962.45元及截至2017年1月18日的利息79275.35元、逾期利息(即罚息)285468.04元及复利1508.71元,并自2017年1月19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双方合同约定的年利率5.4375%上浮50%分别计付逾期利息(即罚息)和复利; 二、若被告云南瑞林木业有限公司到期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所涉债务,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有权对被告云南瑞林中密度纤维板有限公司抵押的登记编号为:GDGSSC/QR-01(A/O)的《动产抵押登记书》所涉机器设备(机器设备抵押清单附后)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最高不超过1900万元); 三、若被告云南瑞林木业有限公司到期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所涉债务,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有权对被告***、***抵押的坐落于昆明市二环西路实力五星彩园6幢2单元401号【房屋他项权利证明书编号:昆房他证西山字第××号】的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最高不超过1026239元); 四、若被告云南瑞林木业有限公司到期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所涉债务,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有权对被告***、***抵押的坐落于呈贡天水嘉园29幢2单元902室的房屋【房屋他项权利证明书编号:昆房他证呈贡字第××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最高不超过873762元); 五、被告***、***、***、***、云南大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就本判决第一项所涉被告云南瑞林木业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云南大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有权向被告云南瑞林木业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99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8997元,由被告云南瑞林木业有限公司、云南瑞林中密度纤维板有限公司、***、***、***、***、***、***、***、***、云南大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19-09-26 |
| 发布日期 | 2019-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