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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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河北国信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 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邑支公司 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邑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冀J×××××号车交强险财产限额内赔付原告***车损、车损鉴定费、施救费合计2000元; 二、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冀J×××××号车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依责赔付原告***车损、车损鉴定费、施救费合计36632.4元; 三、被告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邑支公司、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赔付原告***上述保险金后,被告***在本案中不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6元,减半收取383元,由被告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邑支公司承担25元,由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承担358元(诉讼费收款人:黄骅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黄骅支行,账号:04×××23,限判决书生效之日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5-21 |
| 发布日期 | 2020-05-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