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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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云南中润投资有限公司 云南雄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8)云0126民初39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一、由被告云南中润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云南雄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款项140万元;上述款项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 二、撤销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8)云0126民初39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二、由被告云南中润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云南雄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赔偿上述140万元自2015年2月11日至2017年2月10日的利息220078.56元及2017年2月11日至本判决确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的利息(按月利率6.54996‰计算)。上述款项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 三、由上诉人云南中润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被上诉人云南雄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以14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1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以不超过月利率6.54996‰为限)计算的利息。 四、驳回被上诉人云南雄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938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9380元,合计38760元,由上诉人云南中润建筑工程集团负担34884元,由被上诉人云南雄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87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19-07-1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