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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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六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 六安市天耀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六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皋城路分理处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六安市天耀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代偿金71387.48元及利息(以71387.48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日起,按月息2%计息至本清息止); 二、驳回原告六安市天耀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开户行:六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皋城路分理处,账号:20000533126310300000155,户名: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案件受理费2230元,减半收取计1115元,由原告六安市天耀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215元,被告***负担9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11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