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来宾象州供电局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供用电合同纠纷 |
| 法院 | 象州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1、被告大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付给原告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来宾象州供电局电费139663.28元。 2、被告大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付给原告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来宾象州供电局2015年8月25日至2018年8月3日的违约金432397.51元,2018年8月3日以后的违约金以139663.28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三计付至清偿之日止。 三、原告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来宾象州供电局对被告大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车牌为桂G×××××华泰圣达菲越野车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来宾象州供电局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履行义务,限义务人被告大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21元,由被告大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1-19 |
| 发布日期 | 2019-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