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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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起十日内在机动车损失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财产损失(包括施救费)2506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起十日内在车上人员司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合计24940.68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起十日内在车上人员乘客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1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15元,减半收取为3607.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5 |
发布日期 | 2020-05-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