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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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新疆鸿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轮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轮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新2822民初105号 原告:新疆鸿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经营场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轮台县红桥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路德生,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新疆鸿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立案。原告新疆鸿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新疆鸿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4-23 |
发布日期 | 2020-05-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