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化化肥有限公司 中化化肥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9)新0104民初4849号民事判决书第四项,即:***赔偿中化化肥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邮寄费18元; 二、变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9)新0104民初4849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即:“***给付中化化肥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货款188,475元”为:***给付中化化肥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货款331,475元; 三、变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9)新0104民初4849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即:“***支付中化化肥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违约金9,681.25元(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1月28日判决之日)”为:***支付中化化肥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违约金17,182.83元(331,475元×4.35%×1.3×10个月27天,自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1月28日); 四、变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9)新0104民初4849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即:“***赔偿中化化肥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律师代理费15,852.5元”为:***赔偿中化化肥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律师代理费27,892.62元〔(331,475元+17,182.83元)×8%〕。 上述款项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中化化肥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366.22元(中化化肥新疆分公司已预交),由中化化肥新疆分公司负担1,679.10元,***负担6.687.1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155.54元(中化化肥新疆分公司已预交),由中化化肥新疆分公司负担1,907.55元,***负担3,247.9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5-12 |
| 发布日期 | 2020-05-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