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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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新疆新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巩留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687277元及利息(计算方式: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8年4月5日至实际履行之日至))。 二、被告新疆新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支付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674元,减半收取533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4 |
发布日期 | 2020-05-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