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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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8213.3元,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2000元; 二、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19247.16元,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交通费共计4100元; 三、被告***赔偿原告***鉴定费损失2300元。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一、二、三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元,原告***、***负担22元,被告***负担478元(原告已预交,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直接给付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5-14 |
| 发布日期 | 2020-05-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