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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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金和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一开电气集团山西机电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西金和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一开电气集团山西机电有限公司工程款400000元。 二、被告山西金和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一开电气集团山西机电有限公司违约金250000元。 三、驳回原告上海一开电气集团山西机电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45元,由原告上海一开电气集团山西机电有限公司负担1330元,被告山西金和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7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5 |
发布日期 | 2020-05-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