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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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西沁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山西沁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150000元,利息43122.5元,并从2019年4月2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月息14.6244‰计付利息。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5-20 |
发布日期 | 2020-05-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