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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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义乌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义乌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浙江泰 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义乌支行利息、罚息、复利 53881.75元(已计算至2019年9月17日,以后按合同约定计 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款项及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 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 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 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3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