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其他裁定书

发布于:2020-05-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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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宁泰建筑有限公司
四川恒禾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四川金盛诚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四川金宝新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准予查封被申请人平昌县彬鹏商贸有限公司名下的位

于平昌县荣新两江国际9幢1单元第2层1-2-1号(建筑面积185.64平方米,登记备案合同编号:2013003530)、1-2-2号(建筑面积145.74平方米,登记备案合同编号:2013003531)、1-2-3号(建筑面积707.24平方米,登记备案合同编号:2013003532)营业用房。

二、准予冻结(扣留)被申请人四川宁泰建筑有限公司在平

昌县财政局、平昌县江口镇人民政府、平昌县江口镇大运村村民委员会应收平昌县江口镇大运村多福山旅游配套设施基础建设项目工程账款2000万元中的385万元。

三、准予冻结被申请人平昌县彬鹏商贸有限公司、四川恒禾

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350万元。

四、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应收工程款)的期限为

三年,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间停止支付。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四川金盛诚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裁判日期 2020-5-8
发布日期 2020-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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