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宁晋县蓝科建材有限公司 邢台顺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石家庄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石家庄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宁晋县蓝科建材有限公司加气砖款718572元。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宁晋县蓝科建材有限公司对***、***、***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宁晋县蓝科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93元,由原告宁晋县蓝科建材有限公司负担11元,被告石家庄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098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10-16 |
| 发布日期 | 2020-05-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