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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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清河县永利石材厂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法院 | 清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石家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清河县永利石材厂工程款182266元。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45元,由被告石家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担负。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5-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