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5-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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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民抗4号

抗诉机关: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三街199号太平洋保险金融大厦C区11、12、15层。

负责人:张毓华,总经理。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下东大街216号喜年广场大厦3楼。

负责人:孙诗迅,经理。

申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因与被申诉人***、***、***、***、***、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人民法院(2017)川0129民初109号民事判决,向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成都市大邑县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第二百零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的情形,向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人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大邑县人民法院决定不予再审。随后,大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大检民(行)再监【2019】51012900001号提请抗诉报告书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成都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第二百零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的情形,以成检民(行)监【2019】51010000600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2020-1-17
发布日期 2020-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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