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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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石家庄市保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粮食集团万盛区粮食有限责任公司租金、租赁物赔偿费、租赁物运输费用共计333792元以及资金占用损失费(资金占用损失费以333792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8年7月31日起计算至付清时止);被告石家庄市保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支付给原告重庆粮食集团万盛区粮食有限责任公司的押金2000元在上列款项的给付中予以抵扣; 二、被告石家庄市保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重庆粮食集团万盛区粮食有限责任公司律师服务费6000元; 三、被告***对上列款项的给付负连带清偿责任; 四、第三人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交通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543元,由被告石家庄市保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重庆粮食集团万盛区粮食有限责任公司已交纳,限被告石家庄市保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重庆粮食集团万盛区粮食有限责任公司354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20-1-9 |
| 发布日期 | 2020-05-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