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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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泰华新立实业有限公司 中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四川步飞实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中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泰华新立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借款19,000,000.00元及利息、并给付罚息。 利息计算方式为:分别以本金8,000,000.00元、5,000,000.00元、6,000,000.00元为基数,分别以月利率11.07‰、10.26‰、11.07‰为标准,均从2016年3月21日始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罚息计算方式为:分别以本金8,000,000.00元、5,000,000.00元、6,000,000.00元为基数,分别以月利率11.07‰的50%、10.26‰的50%、11.07‰的50%为标准,分别从2017年5月27日、2017年6月3日、2017年6月4日始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罚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借款本金19,000,000.00元及利息、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四川步飞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借款中的2015年5月27日的借款本金8,000,000.00元及利息、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中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四川泰华新立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处置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以抵押担保限额为限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800.00元,保全费5,000.00元,由被告四川泰华新立实业有限公司、四川步飞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5 |
发布日期 | 2020-05-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