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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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江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四川虹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绵阳创艺建筑设计研究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南江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虹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520247.72元; 二、驳回原告四川虹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914元,减半收取57957元(原告已预交23182.80元),由被告南江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795.70元,原告四川虹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2161.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4-2 |
发布日期 | 2020-05-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