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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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新华路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新华路支行借款本金1430449.92元及利息(含罚息,截至2019年9月26日的利息为42580.6元,自2019年9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 二、如被告***、***未履行上述义务,则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新华路支行有权以被告***名下位于石家庄市鹿泉区龙洲新城1-0-125、1-1-502【冀(2018)鹿泉区不动产权第0004702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房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新华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58元,减半计取计902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上诉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4-10 |
发布日期 | 2020-05-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