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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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嘉源生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荣县成大煤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荣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荣县成大煤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嘉源生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技术服务费825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实欠技术服务费为基数,自2018年9月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本利率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862元,减半收取931元,由被告荣县成大煤业有限公司负担。因原告已预交,被告荣县成大煤业有限公司在履行上述义务时直接支付原告四川嘉源生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4-29 |
发布日期 | 2020-05-26 |